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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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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0月实施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加强对气候变化的监测,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科学、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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